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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通信基站建设的影响
2008年1月28日 11:25  c114  作 者:邹振东

    近日,南京市下关区居民蔡某将江苏电信公司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电信公司立即拆除安装在蔡某居民楼顶的小灵通天线。值得关注的是蔡某在起诉书中引用刚刚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条为诉讼理由,即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物权法》实施后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业主共同权利实现的初步表现。

    电信运营商在民用小区内建设通信基站的法律根据

    电信运营商在民用小区建设通信基站是否要经得小区居民的许可?先看看设置通信基站所依据的法律。根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它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只要行使“通知权”,即可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而无须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此规定是基于公用电信设施的“公用”性质而赋予企业建设的“通知权”。相似的规定如上海市出台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在建站前15天,持《基站选址认定书》,通知相关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也进一步确定了在民用建筑物设置基站的“通知权”。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天线的,应当与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它权利人按照使用费的标准,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使用费。”两部法律规范都规定了相同的“通知权”和使用费补偿,根据补偿费的性质可以看出,经营者设置通信基站的权利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

    通知权不等于同意权

    在《物权法》生效以前,《物业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建筑物电信设施建设的决定权,即同意权是小区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利益关系人同意,而且对于经营收益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还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规定的罚则:“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内建设通信基站将产生利益影响,包括因基站使用费产生的经营收益,基站电磁环境影响。其中,对于经营收益、小区业主如何决定、如何使用、如何监督等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环境影响作为小区内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业主应当就有关小区环境影响的事项进行共同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根据《电信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可以发现,电信运营商的“通知”权利与小区业主的自决权产生了矛盾,根据《电信条例》的立法宗旨,只要电信设施具有公共属性,并且又在电信统一规划中,通信基站的布局和设置可以根据《电信条例》进行建设。在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小区业主无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禁止通信基站的建设。但是,新出台的《物权法》将改变小区业主无权选择的情况。

    《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电信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对电信设施的权属有原则规定,《物权法》第五十二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电信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或企业所有,必须依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进行确认,而不能依照国务院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认定。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赋予建筑物业主的广泛权利。其中,建筑物小区电信设施建设管理的决定权,《物权法》明确赋予建筑物业主。《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电信设施与建筑物专有权和共有权。其中《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业主对小区内基站建设许可的基础。《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以上规定明确了建筑物产生的收益分配的原则,也是对不动产的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一步确定了业主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小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建设通信基站。

编 辑:赵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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