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于2008年9月28日下发的235号文件(即《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已成业界关注焦点,受此影响,两天以来通信类股票大跌。
五星咨询认为,股票市场的反应仍然属于短期判断,从长期看,235号文件是否能够真正起作用,乃至能否有效施行,值得商榷。
五星咨询认为,导致235号文件施行困难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国电信运营商第三次重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国电信运营市场和业务市场的竞争,构建合乎市场经济原则的电信业经济,235号文件的主要精神,虽然目标旨在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浪费和重复投资,但另一方面,则有违市场竞争原则。
2. 235号文件对通信基础建设的考虑,忽略了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必要性,以及最终接入的控制权问题。当前最终接入的控制权,特别是有线电信管道的接入控制权,并不在电信运营商控制范围内,而在房地产建设环节,235号文件的影响力有限。
3. 235号文件在寻租成本和建设成本上的考虑不足,这将导致管线拥有运营商和租借运营商之间的矛盾突出,容易形成事实上的非市场化的、不公平竞争因素,恐对租借运营商网络运营成本不利。
4. 235号文件忽略了当前各地通信管理局对运营商管理权限难以全面落实的现状,将协调权分配给通信管理局,将加大通信管理局开展工作的新难度,同时,如果通信管理局权限过大,形成事实上的非协调结构而是仲裁机构,则有可能增加运营商在网络规划、部署和运维过程中的政策寻租隐性成本。
5. 提出废除排他性协议,虽然从表面上看,提供了公平竞争机制,却在实质上有违市场经济原则和差异竞争原则,导致后进入运营商受钳制局面严重。
6. 以行政考核方式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进行管理和审核,将导致省级及以下网络工作人员面临市场业绩和政策业绩的矛盾性双重考核问题,工作人员考虑前者过多,将有可能在政策业绩上受影响,考虑后者过多,则影响到运营商业务收入。
7. 共享、共建的成本难以进行有效核算。由于缺乏第三方核算机构,同时第三方核算的引入成本和引入难度从目前看都较为困难,因此235号文件提出的“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贯彻。
8. 235号文件的处罚和考核仍属于行政范畴,但该两项条款对运营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关注仍不够明确,容易导致运营商相关人员过多考虑行政因素而“不作为”。
五星咨询的观点由是:
1. 随着运营商重组完成,基础建设的新一轮大规模投资不可避免,政策因素有可能影响其进程和速度,但不能改变其方向和总体规模。
2. 节约型基础网络建设,从政策层面考虑,是否可以单独建立国有基础网络运营商,为所有运营商提供同质、同价的全面有线、无线基础网络,而使当前主要运营商将更多关注放在业务能力竞争上。而对于国有基础网络运营商,则应当避免盈利性目标,而仅仅作为国家信息化基础建设角色存在。
3. 将运营商业务价格制定权限收归通信管理局,同时成立专业的监管委员会,该监管委员会由国资委进行直接管理,而非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通信管理局权限施行的情况进行监管,对运营商是否按照通信管理局管理进行业务运维进行监管。
4. 对于重复投资是否存在的监管和评议、对于基础成本价格和业务成本价格的确定和评议,应引入非利益方人士,尤其是非利益方的其他政策制定机构,例如工商价格制定部门、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劳动部和员工利益相关的政策部门,协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