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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讼垃圾短信案找不到被告
2008年5月7日 10:32  北京晨报  

    运营商认为消费者告错对象短信公司自称不构成侵权

    新闻追踪

    今年3·15首次对垃圾短信进行了曝光。消费者王先生勇敢地站出来,成为本市第一个为此类短信向运营商维权的人。本报4月2日以《短信发广告机主讨提成》为题进行了报道。王先生认为,运营商擅自在他的手机上做广告,构成侵权。他将运营商及广州翼锋信息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告到西城区法院。昨天,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收到这种短信,我心里很不舒服。”王先生在开庭前告诉记者,今年2月初,他收到两条短信,内容都是“意大利原装进口橄榄油……元宵节前全场九折。”王先生发现,两条短信都来自同一个SP地址。王先生第一次收到短信时,恰好在开会。第二次,他正在休息。王先生解释说,“这种短信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是骚扰。”

    不堪其扰的王先生只得找到运营商协商此事。王先生说,这家运营商查明,两条短信都是广州一家公司群发的,属于信息服务业。而且,运营商也认为,这两条短信是信息,并非是商业广告。而王先生将两条短信当成了商业广告。最后,运营商同意给予王先生50元话费作为补偿,被王先生拒绝了。他向信息产业部相关部门投诉此事,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短信是广告类信息。“这种短信对消费者没有用,而运营商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王先生说。

    今年3月,王先生将运营商及广州翼锋信息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告到西城区法院。王先生认为,运营商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允许,擅自在他的私有财产上做广告,是属于侵权行为,这种短信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除了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外,我还提出与运营商分配合理的广告利润。”王先生说。王先生要求分得广告收入30元。

    昨天,涉案运营商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王先生告错了对象,该公司不是本案合适的主体。广州翼锋信息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常先生则说,该公司提供的只是一种可以群发短信的软件,具体短信内容和接收手机用户的范围均由辽宁一家红酒公司自行决定,因此他们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赔偿。常先生认为,王先生明显是想通过这件事炒作,目的就是想出名。

编 辑: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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