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法监听——CALEA
对互连的VoIP服务提供商提供执法监听的管制要求如下:
(1)要求所有的用于基础设施的宽带服务提供商及互连VoIP服务提供商遵守CALEA的要求。
(2)对于有基础设施的宽带Internet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连VoIP服务提供商,到2007年5月14号必须执行CALEA命令;
(3)允许VoIP服务提供商选择TTPs(第三方团体)的方式来协助达到执行CALEA命令的目的,并要求TTPs代理机构能够为执法机构提供他们能够处理的电子监控报告/信息。
(4)要求所有的有基础设施的宽带Internet接入服务提供商(基础宽带运营商)和互连VoIP提供商FCC递交一份过渡时期的报告,以确保截至2007年5月4日,所有运营商都遵守CALEA法令;在此法规生效的90天内要求遵守法令的所有的有基础设施的宽带Internet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连VoIP提供商都遵守第一份执行命令中有关系统安全的要求。
3.市场准入
由于美国无论是在电信,还是信息领域都一直坚持完全竞争的原则,并且在运营商有意愿想要加入某一种业务领域时,采取自愿谈判、州委员会调解、强制性仲裁的态度,因此进入美国VoIP市场的运营商是相当多的。截止2006年3月8号,在FCC注册的VoIP运营商达到169家,其中包括主导电信运营商,非主导电信运营商,长途电信运营商,有线电视运营商,互联VoIP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的VoIP服务运营商等,只要各运营商之间达成相应的协议,就有自由进入VoIP领域。但是FCC要求E911接入和所有形式的VoIP服务采取任何方式进行执法监听的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增加运营商之间谈判的难度,同时提高了运营商的运营成本,要求互联VoIP服务缴纳较高比例的USF的做法也增加了运营商获得较高利润的难度,这样就会迫使一些运营商提高资费,但如果一些规模较小,或者跟有基础设备接入的运营商无法达成协议情况下,运营商存在退出VoIP市场的可能性。因此,虽然FCC没有对VoIP市场的进入设置法律障碍,但这些出于不同出发点的限制条件无形中提高了运营商进入VoIP市场的门槛。
4.互联互通与资费结算
美国以鼓励完全竞争为基本原则,接入费用的确定主要是解决公共接入线路的成本回收问题,传统电信运营商(包括ILEC、CLEC、IXC等)之间根据FCC1997年提供的几种收费模式达成协议,提交各州委员会审批即可。VoIP服务商与CLE、ILEC、IXC等之间的结算问题,各个州在2004年之前基本都有一些讨论,另外,2002年发生的一件事,也成为各州制定互联互通相关政策借鉴和参考的例证。2002年1O月,AT&T公司FCC提出请求,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下不应该让VoIP服务支付接入费,并要求提供phone—phone的VoIP电话的运营商不应该像传统的电路交换长途呼叫服务那样,支付接入费,但是最终,FCC在2004年3月10日发布了一份命令,驳回了AT-T的请求,裁定phone—phone的VoIP应该支付接入费用。各州根据这个事件也对各自的互联互通政策做了一些调整。California,Minnesota,NewYork,andWisconsin将VoIP视为“电信服务”的一种,NewYork则要求支付接入费。
NARUC的管制任务组在2005年7月的发布了一份报告,将互联VoIP服务和CLEC、无线电话服务归为竞争性互联服务的一类(一共是三类:interconnectedmarketpowerservices,比如ILEC;竞争性互联服务competitive interconnected services,比如无线电话服务、互联VoIP服务和CLEC服务;其他服务和应用,比如语音聊天室和视频游戏),认为这一类服务应该遵守传统的电信管制要求中的一些社会责任,比如说911/E911、缴纳USF基金以及号码可携带和号码保留服务。为了避免垄断,无论电话呼叫是从哪方发起的或者地理上是属于哪方的情况下,运营商应向其它所有的运营商(包括LEC,无线运营商,VoIP,IXC等)根据统一的接入费率收取接入费。统一的费率应该反映运营商的根本(underlying)成本,成本高的运营商可以收取高一些的费率,但是必须统一。运营商之间应该是以自愿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包括bill-and-keep,但是bill-and-keep不应对其采取强制命令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