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今日正式实施,它的主要任务有四个,第一个是反垄断协议,第二是反主导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第三是控制经营者集中,第四个是反行政垄断,人们不禁要问对于触犯这些条例的企业,《反垄断法》是否能够针对中国国情,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吗?
现如今我国的“垄断大户”,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资源垄断,这种垄断企业一般都是国企、央企、控制着国家资源的企业,比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比如煤炭大户神华集团。
这些企业主要涉及了《反垄断法》中的反主导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和反控制经营者集中,以及反行政垄断,政府赋予这些国家特权,同时又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约束。一些国有企业凭借资源的优势形成了天然的垄断,存在着一定的垄断行为,很难通过市场手段打破,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由多家机构结合在一起,能否真正的集中力量形成有效的打击也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类垄断就是技术和专利方面的垄断,触犯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一条款,微软之所以被中国企业视为《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就是因为其凭借windows的专利,垄断了全球PC的操作系统,另外还有英特尔之于电脑芯片,高通之于CDMA技术专利。
看过《反垄断法》后第一感觉就是判定是否垄断确实是个复杂的过程,一个案件也许几年下来也没有定论。比如高通和诺基亚这个旷日持久的官司,涉及到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在《反垄断法》里,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的保护,但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竞争同样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虽然很多时候知识产权市政府赋予的,一旦滥用还是会遭到反垄断法的约束,但如何界定滥用这是技术层面还是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判断。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着它深远积极的意义,但是能否按照中国的国情对国企、跨国企业形成有效地约束,能否真正的将工商总局、商务部、国资委的职权有效地融合,还需要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的对《反垄断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