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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秀倩:《反垄断法》对微软英特尔们有影响吗?
2008年8月1日 15:26  CCTIME飞象网  作 者:宗秀倩

     我们如果放弃建立反垄断法的权利,微软就会哈哈大笑。——盛洪

    今天,也就是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要正式实施了。于是,一向闻风而动的媒体,在昨天,7月31日,纷纷对《反垄断法》的实施表现了自己的期待。在IT界,似乎这种期待更为强烈,因为对于微软英特尔们长久以来的“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恨得咬牙切齿,国内众IT希望赶快找个名正言顺的理由好好的收拾他们一番,“以警示国际公司凭借技术和市场双重优势在国内形成的垄断局面”。依我看,“警示”一词也用得太谦逊了。反微软垄断旗手方兴东博士也曾经写过《起来,挑战微软霸权》一文,然而,他觉得这次如果利用《反垄断法》对微软英特尔们示威,也不过具有“象征性意义”。

    我自己的判断是,《反垄断法》对微软英特尔们的影响微乎其微,如果有,就是会让他们会浪费一定数量的金钱,雇佣大量的法务和市场人士与我国的政府、法院、律所等部门人员进行长期的拉锯。而对于他们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以及技术方面能造成的影响,基本上是“蚂蚁撼大树”。如果有人不同意我的判断,那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我们拿什么来挑战微软?须知,软件帝国不是那么好挑战的。

    《反垄断法》在世界范围来看,表现一直是相当失败的。从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兼并数十家小石油公司开始,“垄断”作为自由资本主义的终结的关键词,成为市场经济的天敌。上世纪末,本来微软因为捆绑销售面临被拆分,然而又遇换届选举,躲过了一劫。还有柯达停止生产一种胶卷,致使另一个公司的照相机无胶卷可用的事情,都应该算入“垄断”。然而,美国并没有找到一种合适的方式,去给这种“垄断”解套。我们当然是要反对垄断的,因为他们妨害了竞争。然而,反垄断的效果,从来没有值得称道过。

    从美国的例子看中国,可以推知我们的《反垄断法》的实效未必能好到哪里去。

    首先,我们的《反垄断法》不够明晰和坚决,缺乏可操作和可执行性。纵观整个《反垄断法》,不过是一部政治性的经济宣言,表态性的、倡导性的、例外性的语词俯首皆是。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机构,虽然工商总局已经表示自己要去执法。而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但是似乎又短时间内无法出台。如何界定“垄断”、“经营者集中”、“支配地位”,十分困难。

    其次,《反垄断法》规定了许多竞争的限制,然而又对此予以宽容,允许有例外。这样,所有符合限制的,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形成为例外。典型的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所列的集中行为中,大多包含了“无正当理由”,那么,经营者很容易有“正当理由”。还有第十九条,关于市场份额的界定,提及“相关市场”,什么叫相关市场?太模糊了。

    再次,《反垄断法》的诉讼主体是谁?这部法律没有规定。那在现实生活中,谁会提出。普通民众?我想,尤其是是在中国,可能还没有这么高的法律意识。宝洁涨价,我们只能按照他的定价买单,决然不会觉察这也有垄断的嫌疑。我们用电脑,也无法选择其他系统,只能是微软windows,我们用的时候,也想不起这是垄断。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能是受到侵害的个人或者组织,那么反垄断法的诉讼主体,只能是那些与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对手。这些竞争对手,无法对抗“国际公司的技术和市场双重优势”,只好转而依靠行政力量寻求帮助。这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吗?

    美国联邦储备局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曾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我看,对中国的这部法律,这样的评价,也很恰如其分。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言及对反垄断法的态度:“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

    有市场,必然要有竞争,有竞争,不可避免的要优胜劣汰,有优胜劣汰,不可避免的要有公司做大做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这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政府要去限制不自然的状态,然而却对不自然的恶意的东西的界定限制乏力。这或许是《反垄断法》不会有上佳表现的根本原因。

编 辑:何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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