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目前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难的问题,首先从相关法律法规、电磁辐射和城镇规划等3个方面分析了建站难的主要原因,结合实际从移动基站要争取法律法规支持依法设置、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消除电磁辐射误解、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和协调将移动基站纳入城市规划、移动基站建设方案要融入社会环境、走移动基站建设的集约化道路及景观化方案、加快建站新技术研究并积极采用等6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移动基站)是移动通信网络的最基本元素,移动基站建设由最初的全社会大力支持,才经几年时间,到现在的举步维艰。近年来,移动基站建设需要面对选址、辐射、保护等十分棘手的难题,主要表现为:移动基站设置没有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划,比较随意、混乱,市民投诉日益增多;干扰、阻止移动基站建设;还出现正常运行移动基站日常维护受阻现象,甚至还发生了私拆、毁损移动基站设施等。出现这些情况,除了对社会公众缺乏必要的电磁环境科学常识外,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主管部门缺少对移动基站设置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保障,还有移动通信网络运营企业自身原因。
一、移动基站建设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移动基站选址影响
1.《物权法》对电信设施的建设不利的条款。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电信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或企业所有,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确认,而不能依照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认定。《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业主对小区内移动基站建设许可的基础。《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以上规定明确了建筑物产生的收益分配的原则,也是对不动产的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一步确定了业主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因此,小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建设移动基站等。
2.《物业管理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的不利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利益关系人同意,而且对于经营收益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环境影响作为小区内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业主应当就有关小区环境影响的事项进行共同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等。
(二)电磁辐射恐惧对移动基站建设影响
移动通信作为高科技的产物之一,在市民的心目中仍然是一种神秘的事物,市民对移动通信的认知还比较匮乏,尤其移动基站电磁辐射是市民认知模糊和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媒体出现了一些错误的报道,以致引起了一些不必要地误解。有些人甚至对此产生了莫名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人们之所以会对电磁辐射抱有这样的坏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对它不了解。
事实上,我国的移动通信移动基站标准完全符合国际及国家标准。国内主要的标准是卫生部颁发《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和国家环保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两个标准。具体而言,国家标准要求电场强度小于每米12伏或者说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一般而言,GSM移动基站天线高度均在35至55米,发射功率为20瓦的大功率移动基站,其天线前10米的功率密度是0.6微瓦/平方厘米,这样的辐射比电视机和电脑的辐射还低。著名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说,截至目前,世界上尚未发现一例因电磁辐射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确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