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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筹措专项费用保障通信基础设施

2010年3月11日 07:46  CCTIME飞象网  

    飞象网讯(吉利/文)3月11日消息,多年来,通信基础设施防护一直是个难题,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国电信2009年发生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案件40525起,经济损失25511万元,另一方面,中国电信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实际开支三年累计投入331032万元,与销售收入、管理费用、相关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分别为1.62%、18.75%和0.6%。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电信总经理张新建建议,从电信运营商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的电信号码、频率占用费,或从电信运营商上缴国资委的利润中提取和筹集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保障通信基础设施防护。

    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张新建介绍,多年来,通信基础设施防护一直是个难题,通信基础设施被盗窃破坏情况非常严重,几乎全部是盗窃破坏在用通信线路。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国电信2009年发生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案件40525起,经济损失25511万元。

    张新建表示,各电信运营商为保护通信基础设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比如,长期坚持对重点通信线路的守护,组织专兼职护线队加强对易发案和多发案地区通信基础设施的昼夜巡防;积极加强技术防范网络建设,组建了通信电缆防盗报警网络,并联网到公安110,实现了电信、公安对通信电缆网络的实时监控,机房、基站安装了防盗报警器、可视监控系统和出入控制门禁系统等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特别是,从2007年起,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委等国家九部委(局)组织保护电信、电力和广播电视设施的“三电”专项斗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改善:

    (一)地方公安机关投入通信基础设施防护的警力不足。目前大量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案件的侦破均是以企业安保干部或专兼职护线队为主体,公安机关配合抓捕犯罪分子;或由电信运营商提供准确线索后再交由公安机关侦破。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因结案率考核,存在着不敢接案,不破不接的情况。

    为补充公安投入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案件的警力不足,增加案件侦破效率,提高破案率,各电信运营商还主动从增强公安人员办案积极性、鼓励和发动社会民众积极参与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犯罪并提供有价值线索、扩大和补充“内线”队伍、提供部分专项斗争费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全面遏制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案件高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电信三年累计投入21358万元。

    (二)犯罪分子暴力反抗追捕情况突出。随着“三电”专项斗争的深入,直接威胁到犯罪分子的生活来源,部分地区多次出现犯罪分子携凶器、自制枪支与公安干警和护线队员对峙、武装对抗,甚至围攻公安干警和护线队员,截至目前,广东、广西、云南、湖南等多省发生护线队员被枪打伤,被刀刺伤,致人死亡案件,护线队员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三)移动基站被盗窃破坏趋势明显。由于移动基站等通信设施大量分布在荒郊野外,且无人值守,极易被犯罪分子盗窃破坏,其对通信业务的影响和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将远远超过固定通信网络,打击盗窃破坏移动通信设施将是未来工作的一个主要方面。当前,犯罪分子盗窃破坏较多的是移动基站空调室外机、蓄电池组、地线铜流排和无线发射单元等含有色金属及在废旧物品回收市场容易出手的器材。

    (四)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实际开支情况,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国电信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实际开支三年累计投入331032万元,与销售收入、管理费用、相关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分别为1.62%、18.75%和0.6%,未来三年所需经费规模预计约为285252万元。

    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建议

    对于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经费保障,张新建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提取安全保护费用: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企业对保护电信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要给予支持、保护、奖励。建议参照工信部印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的要求,统一标准每年提取专项管理费用于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费率为每年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总额的1%。主要包括鼓励群众举报,对举报破案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支付办案、追逃、夜间伏击补贴、办案津贴等产生的费用。同时建议明确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二)建议参照普遍服务模式,国家财政从企业每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或专项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或返还;将购置的通信基础设施防盗、安全保护的专用设备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加通信行业类别或在“应急救援设备类”增加相关安防专用设备条目,执行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建议从电信运营商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的电信号码、频率占用费,或从电信运营商上缴国资委的利润中提取和筹集。

编 辑:孙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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