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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针对iPad应用版权诉讼今日开庭

2011年4月25日 09:09  新京报  

    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iPad上运行的“中文报刊”软件的开发者被告上法庭,并面临60余万元的索赔。今日,海淀区法院将正式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是目前已知国内首起针对iPad应用的版权诉讼。

    原告

    未经许可使用内容

    新京报的iPad版计划在本月正式上线,但早在2010年8月,新京报社就发现iPad上运行的一款名为“中文报刊”的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了《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且每日实时更新。随后,新京报社授权下属网络公司派博在线公司向“中文报刊”软件开发者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迈思奇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由于迈思奇公司一直不予理会,且持续侵权,新京报社授权下属网络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迈思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8万元。

    截至昨日,在苹果APPSTORE上仍能找到可供免费下载的“中文报刊”软件,用户将该软件下载到iPad上,即可在线阅读超过60家国内报纸的全部版面和内容,而且在每一份报纸的每一个版面下都加载了独立的广告条。该软件在iPad新闻类免费应用软件中居畅销榜第11位。

    昨晚,记者打开“中文报刊”软件还发现,“报刊架”上已经找不到《新京报》了。

    “很多报纸像《新京报》一样,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取了内容。软件提供者以非法取得的内容增加自身平台的下载量和浏览量,从而达到赢利的目的,严重侵犯了报纸媒体的知识产权,并对报纸的发行、广告等实际利益造成严重威胁。这种行为无异于剽窃和盗版。”新京报社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在“中文报刊”软件“囊括”的报纸中,《羊城晚报》等媒体已明确表示从未授权该公司使用自己的版面和内容。《羊城晚报》技术中心负责人表示,该软件擅自转载使用的行为明显侵权,并且打开软件后能看到附带广告,说明该公司以他人拥有版权的内容为自己牟利。

    被告

    软件附带广告尚在测试期

    对此,迈思奇公司商务部负责该软件运营的张先生解释称,上述媒体都在各自官网上公布了电子报,该软件不过是将公开的内容集成起来供用户免费阅读。虽然软件上附带了广告,但由于软件尚在测试期,并未投入商业运营。

    德润律师事务所的刘家辉律师表示,点击“中文报刊”后,打开的页面上,未显示新京报等报纸的网址,仅出现报纸版面内容,而在页面下方却出现了该软件开发商的广告条,实质上是使用不属于自己的版权内容为自己牟取经济利益。这是侵犯新京报社著作权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赔偿。

    争议

    双方公证书时间相差3个月

    海淀法院2月底正式受理此案后安排了庭前证据交换。原告与被告均出示了公证书以证明各自观点。其中新京报一方提供的公证书时间为2011年1月,被告提供的公证书时间为2011年4月。在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中文报刊”的页面中的广告栏单纯用于发布广告。而在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中,原来单纯用于发布广告的广告栏,变成既可以显示链接地址又可以加载广告的功能框。被告据此声称,“中文报刊”的服务器并未存储《新京报》内容,“中文报刊”只是提供了一个新京报网的链接。

    “从技术的角度来说,这种修改并不是一件难事,熟练的话,几分钟就能修改完。”针对公证内容的差异,中科院软件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波称,对于软件商来说,其通过后台实现这一修改易如反掌。

    《新京报》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京报》是一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媒体,如果迈思奇公司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话,完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内容使用授权。但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新京报》的版面与内容,并以软件下载模式在iPad上进行二次传播,并在其自己的页面上发布广告盈利,严重侵犯了报纸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有理由怀疑,该公司在被诉之后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对服务器后台进行了重大修改,以达到混淆视听、规避侵权责任的目的”。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微博)认为,虽然平面媒体在自己网站上向读者提供了免费阅读,但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他人无权“将别人拥有版权的内容”放在自己的软件中,“中文报刊”软件的这一行为已然侵害了新京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专家说法

    为营利侵权将面临追刑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董永森认为,虽然被告辩称尚未营利,但是否营利、营利多少只对赔偿数额有影响,不能掩盖其以增加浏览量、以广告营利为目的的初衷,也不影响对其侵权事实的认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则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等的将面临刑事追责,而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都属于上述情况。

编 辑:崔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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