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在百姓的实际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人都可以上网,并且网络还是个人消费交易的重要场所。因此,人们在网络世界中从事的各种活动,受到侵害在所难免,加强保护网络空间的各种活动、打击非法行为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刑法有比较周密的保护。”阮齐林说,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将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窃取计算机信息、数据这样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刑法修正案(七)还增加规定了故意窃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当然包括了通过网络渠道买卖、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
阮齐林说,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救济手段,现在网络上的一些行为往往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用其他责任形式对其进行规制也很有必要。比如在一些领域可以采取网络实名制,一些网民运用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在网上大放厥词,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发一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图片,而往往无法追究到其本人,采用实名制对抑制这样的行为有一定作用,能让网民认识到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语行为负责。
“对网络服务商、门户网站的一些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比如网民经常被一些网络公司设计的软件绑架,骚扰用户,侵犯网民上网自由的权利。最典型的就是3Q大战,这应该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应及时对其进行规制。”阮齐林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