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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政府法律保障 公民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2012年12月23日 13:16  CCTIME飞象网  

    我国在网络信息方面的保护,应该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前提下,对违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从民法上对网络信息侵害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目前基本都是法规层面的,法律层面专门针对网络信息保护的几乎没有,可以查到的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隐私权受侵权法的保护,这算是涉及网络信息保护方面,还有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杨立新说,法律层面目前的规定比较抽象,缺少具体规定。应就网络信息的保护方面单独立法,以更好地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对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商家、网站也要强调其保护用户信息的责任。

    “除了政府通过法律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外,个人也应当注意对自己信息的保护。在当代社会,信息在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都有可能泄露。因此,网民提高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也很重要。”曲新久最后说。

编 辑:马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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