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提高人力资源效能,构建市场化用工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 岗位定期聘任指在岗位聘任制下,员工岗位聘期到期后的再次择岗聘任。岗位定期聘任由最小用人单位在统一时间组织实施。最小用人单位指省、市级公司各部门(中心)、县级分公司。
第七条 常态化岗位动态管理指在岗位聘期内,员工意向和用人单位需求的主动匹配。
第八条 经岗位定期聘任、常态化岗位动态管理后,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的人员,退出岗位并纳入公司待岗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 岗位聘期原则上为2年。其中,岗位初次认定、岗位定期聘任中的岗位聘期截止时间要集中设置,便于聘期到期续聘的操作。岗位聘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若员工在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2年优秀,在岗位定期聘任的下一个聘期时,岗位聘期可按3年。
第十条 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决定聘任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见附件,以下简称聘任协议),聘任协议应包括岗位名称、标准职级、核心职责、绩效标准、聘任期限等主要内容,聘任协议应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存档。
第十二条 岗位聘任到期时,原岗位聘任协议自动失效;经定期聘任后仍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单位对该人员进行续聘,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岗位聘期到期未被任何用人单位续聘的(即岗位落聘),退出岗位并纳入公司待岗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聘期内,因机构调整撤销岗位的、触及退出岗位、退出企业条件的,原岗位聘任协议自动失效,岗位聘期提前终止。
第三章 待岗期员工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待岗期员工培训期间的责任和义务。
(一)主动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服从公司安排的以工代训,提高上岗能力。
(二)服从“待岗管理中心”、以工代训所在部门的管理。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条 待岗期培训时,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安排的培训。
(二)拒不服从“待岗管理中心”、以工代训所在部门的管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期待 管理人员退出管理办法的出台,这才是激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