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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院余晓晖: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法治化水平迈向新高度

2025年6月17日 09:19  中国信通院  

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政务数据的高效共享与安全利用夯实了基础。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打通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壁垒,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余晓晖认为,相较于以往的政务数据共享政策文件,《条例》呈现出三大亮点:一是法律位阶更高。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条例》不仅填补了我国在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立法空白,更进一步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法治化推向更高水平。二是制度内容更全面。《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各环节、全流程作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既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基本原则,也对体制机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全方位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三是时代特征更鲜明。当前,国家加快推进数据要素价值潜能释放,推动数据安全有序共享。政务数据共享是充分释放政务数据资源潜能的关键环节。

政务数据是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类型复杂多样,涉及经济、民生、公共服务等多重领域,并且体量庞大。

为推动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利用,《条例》结合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实践情况,按照共享属性将政务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共享要求:

第一类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对于此类政务数据,《条例》要求压缩共享流程时限,提高共享效率。

第二类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此类数据是当前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最主要的数据类型,《条例》规范此类政务数据共享流程,明确政府部门须列明共享使用条件等要求。

第三类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条例》对此类政务数据进行明确限制,要求政府部门应列明此类政务数据的理由及合法依据。

由于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经济运行、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其中也包含公民个人信息。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须以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前提,坚持“安全底线不可逾越”。

据余晓晖介绍,《条例》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对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安全防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调政务数据共享需求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后的数据安全责任,将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要求政府部门严格落实《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技术措施等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余晓晖指出,随着《条例》出台,下一步应从以下重点方面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首先是加快制定《条例》相关配套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积极作用,针对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政务数据共享流程等加快出台相关规范和标准,引导相关政府部门深化落实《条例》要求。此外,重点行业领域也可出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务数据共享规则,细化具体要求。

其次是以新技术赋能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场景中的应用。下一步,可紧密结合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场景,探索运用隐私技术、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实现政务数据“可用不可见”“共享不泄露”。

第三是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法规制度宣传力度。针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重点群体强化《条例》宣传解读,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正确认识《条例》各项制度要求,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制度精准落地、高效运行。

编 辑:路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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